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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

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章程

时间:2018-08-09点击:


 

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

 


 

 

 

 


第一章 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协会名称: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,简称河南省农机协会(英文译名:Henan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Association 缩写HAMA)。

第二条  本协会是河南省农业机械生产、科研、推广、教育、鉴定、维修、销售、服务的单位,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要求,通过为政府、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,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机行业和农机用户的桥梁和纽带,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,发挥好服务、交流、合作、协调等方面的作用,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  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,协会接受河南省农机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协会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。

 

第二章 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;

(二)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定、修订,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工作指导和相应的监督、管理;

(四)组织丰富多彩,形式多样的


活动,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,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服务、技术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工作

(五)为会员提供科普,技术培训,信息交流,生产协作和咨询服务等,在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有关单位之间开展经济、技术、贸易交流与协作;

(六)编辑、出版协会刊物、建立网站、搭建农机化技术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;

(七)承办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团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 会员

第七条  协会会员分为团体(单位)会员。

单位会员: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农机生产服务组织、农业机械设计、生产、维修、销售、服务企业、农机教育、科研、推广、鉴定部门等企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,以及热爱农机化事业的其他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,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农机管理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,守法诚信,无不良记录。

第九条  协会会员的发展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管理办法负责办理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;

(三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协会的活动,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
(三)通过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合理意见和建议;

(四)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;

(五)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七)协会确定的其他权力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,执行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  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全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 (四)研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,审议、通过提案和决议;

(五)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  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 (九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(十)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

第二十三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  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一届任期5年(与上面会员代表大会年限一致)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   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第三十条 本协会设名誉会长。聘请本行业有影响、有威望的知名人士担任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和若干工作部门。在会长领导下,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。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,由秘书长提名,会长审查聘用,可以专职、也可兼职。

第三十二条 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办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 本协会根据农业机械化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受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领导,日常工作受协会秘书长指导。

第三十 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
   (一) 遵照农机行业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,执行行业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的各项决定,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。
    (二) 每年年初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工作计划,每半年汇报一次。遇有重大事项或活动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。
    (三) 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一切经营均自行解决。
    (四) 分会及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,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工作,定期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汇报收支情况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条  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 《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一条  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  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四条  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  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六条  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。

第四十七条  协会终止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 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九条  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条  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

第五十一条  本章程2017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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