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办: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 地址: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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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 章 程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,简称河南省农机协会(英文译名:Henan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Association 缩写HAMA)。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河南省农业机械生产、科研、推广、教育、鉴定、维修、销售、服务的单位,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非营利社会团体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要求,通过为政府、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,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机行业和农机用户的桥梁和纽带,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,发挥好服务、交流、合作、协调等方面的作用,为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。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,协会接受河南省农机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 (一)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; (二)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三)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定、修订,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工作指导和相应的监督、管理; (四)组织丰富多彩,形式多样的
活动,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,组织开展科研技术服务、技术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工作; (五)为会员提供科普,技术培训,信息交流,生产协作和咨询服务等,在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有关单位之间开展经济、技术、贸易交流与协作; (六)编辑、出版协会刊物、建立网站、搭建农机化技术信息沟通与交流的平台; (七)承办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团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(单位)会员。 单位会员: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农机生产服务组织、农业机械设计、生产、维修、销售、服务企业、农机教育、科研、推广、鉴定部门等企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,以及热爱农机化事业的其他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,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 (三)在农机管理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,守法诚信,无不良记录。 第九条 协会会员的发展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管理办法负责办理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; (三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协会的活动,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 (三)通过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合理意见和建议; (四)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提供保护; (五)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七)协会确定的其他权力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,执行协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五)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全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研究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,审议、通过提案和决议; (五)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; (六)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一届任期5年(与上面会员代表大会年限一致)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八条 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。聘请本行业有影响、有威望的知名人士担任。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和若干工作部门。在会长领导下,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。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,由秘书长提名,会长审查聘用,可以专职、也可兼职。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办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农业机械化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。专业委员会受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领导,日常工作受协会秘书长指导。 第三十四条 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: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社会捐赠; (三)政府资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 《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。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三条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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